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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次数:825
1、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采样点的布设 a、整体污水处理设施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入口和污水设施的总排口设置采样点。 b、对各污水处理单元效率监测时,在各种进入处理设施单元污水的入口和设施单元的排口设置采样点。 2、采样点位的管理 a、采样点位应设置明显标志,采样点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 b、经设置的采样点应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内容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采样频次等。 c、采样点位的日常管理,经确认的采样点应符合《城市污染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城市污染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DBJ04-266-2008标准中的规定。 3、水样采集 1. 采样频次 对于污水处理设施能正常运行使污水稳定排放,则污染物排放曲线比较平稳,监督监测可以瞬时采样;对于排放曲线有明显变化的不稳定排放污水,要根据曲线情况分时间单元采样,再组成混合样品。正常情况下,混合样品的单元采样不得少于两次。如排放污水的流量、浓度甚至组分有明显变化,则在各单元采样时的采样量应与当时的污水流量成比例,以使混合样品更具有代表性。 2. 采样方法 a、污水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类型有不同要求 在分时间单元采集样品时;测定pH、C0D、B0D5、D0、悬浮物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b、不同监测项目要求 对不同的监测项目应选用的容器材质、加入的保存剂及其用量与保存期、应采集的水样体积和容器等见表1。 1.jpg c、实际采样位置的设置 实际的采样位置应在采样断面的中心。当水深大于lm时,应在表层下1/4深度处采样;水深小于或等于1m时,在水深的l/2处采样。 3. 注意事项 a、用样品容器直接采样时,必须用水样冲洗三次后再行采样。 b、采样时应注意除去水面的杂物、垃圾等漂浮物。 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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