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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07 浏览次数:903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地表水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管理,确保水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地发布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挥水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水站的职责分工、资产管理、站点变动、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维护维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保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地方投资建设的水站的运行管理可参照此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水站的业务管理工作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托管站)负责,水站的故障维修和风险保障委托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协助总站对辖区内的水站进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 水站的运行维护原则上地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采取自愿托管的原则,由总站委托,按年度签署委托协议。 第六条 负责水站维修工作的专业服务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要求确定。总站与其按年度签定维护维修与风险保障合同,报总局审批执行。 第三章 运行和质量管理 第七条 托管站要设立水站的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水站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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